资料图(央广网发 视觉中国供图)

央广网贵州10月14日消息(记者周娴 见习记者张翼晶)近日,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事项进行约定。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其他项目不低于15%。

此外,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10日内由总包单位将相关信息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推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为更好地协同监管,《暂行办法》要求,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