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贵州省福泉市科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矿业”)偷税案。经查,2022年至2024年,科宇矿业采取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少缴增值税、契税等税费款共计156.15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3.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过磅有记录,税却“零申报”
前期,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科宇矿业涉嫌设立内外两套账,通过隐匿真实收入偷逃税款。
税务人员依法开展核查,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科宇矿业作为一家矿产企业,在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仅有5个月申报有收入,其余月份均为零申报。其中,2022年全年申报收入为278.08万元,2023年全年申报收入骤降至14.33万元。同一家企业,两年间收入波动为何如此悬殊?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前往企业实地核查。该公司位于黔南州福泉市一处矿区,产品出库须经过公共磅房称重。税务人员随机抽取了部分过磅单,发现2023年7月存在多次过磅记录,意味着当月确有多次矿石出库。然而,对照税务系统数据,该企业对应月份却为零申报。过磅单反映的实际出库量与申报的“零收入”形成反差,企业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进一步上升。

核查流程演示图(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供图)
针对上述种种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科宇矿业开展立案检查。
私人账户收款,会计出纳离职
检查人员来到矿山现场,依法调取企业经营电子资料与财务凭证。然而,矿山现场的景象令人意外,生产设备全部停运,作业人员寥寥无几,整个场地呈现停工未生产的状态,从表面来看,企业并无正常生产经营痕迹,与前期核查发现的货物出库记录形成反差。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一直处于建设维修状态,并未实际生产经营。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要求企业提供完整销货单、过磅单、货运单据等原始凭证。企业提供了用于税务申报的对公账务套账及配套凭证,表示从未有过对外发货记录,无法提供过磅、销售单据。令人警觉的是,企业原会计、出纳均在税务检查开展前离职更换,新任财务人员对以往的生产销售、资金收支、账务核算等情况一概不知情。
检查人员转而对企业办公电脑留存的全部电子数据进行深度排查。几份散落未归档的电子文件引起办案人员关注,分别为“陈林3545银行卡收货款情况”“2022年运矿统计”及多份零散的银行转账凭证截图。打开一看,这些表格登记了企业矿石销售的交易时间、购货单位、销售数量、交易金额以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各类转账截图佐证了单笔资金交易情况。
为固定证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林的银行账户流水,通过逐笔分析发现,这些账户存在规律性、持续性的大额资金入账,资金流水的交易时间、入账金额、付款主体信息,与表格显示交易情况高度匹配。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购货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并对购货人开展询问核实工作,面对资金转账记录、货物提取凭证等证据,购货人均如实陈述交易事实,确认转入陈林私人账户的资金为采购矿石的货款,并主动提供了留存的发货单、提货单、过磅单等原始交易凭证。

核查流程演示图(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供图)
至此,外围取证资料、私人账户资金流水、企业内部台账三方数据完全吻合、相互印证,企业隐匿收入偷税违法事实水落石出。
三方证据闭环,偷税终食恶果
在完整证据链面前,陈林最终承认了使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取得矿山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的违法事实,最终确认少计收入467.00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契税等税费款共计156.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83.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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